| ※ 央行两降“两率”各0.27% |
|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宣布,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详细] | |
| ※ 银监会重申二套房规定不变 不享新政优惠 |
| 就在广大购房人翘首盼望各家银行出台房贷新政细则之际,昨天,记者从省银监局获悉,银监会近日已向各商业银行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去年出台的“二套房”贷款相关政策。 [详细] | |

| ※ 苏州商业银行集体商讨房贷新政细则 |
| 记者获悉,为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昨天在苏州银行业协会的牵头下,苏州工、农、中、建、交、招商银行等各大银行房贷部负责人在房贷新政后首次聚首,商讨相关对策。但记者了解到,最后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结果…… [详细] | |
|
| ※ 调整住房消费政策 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
■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 (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下同)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
>>>更多 |
| ※ 优化行政管理服务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
■ (七)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 (八)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 (九)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金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更多 |
| ※ 加强社会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 (十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 (十九)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