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联合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 31条违规行为将重点整治

搜狐猪猪 2018-08-16 08: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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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投机炒房,经纪机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31条违法违规行为将重点整治。昨天(8月15日)苏州市住建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将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此次专项行为由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市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重点是四个方面共31条违法行为。其中投机炒房行为有8条,包括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等。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10条,包括“阴阳合同”、 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共有7条,包括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共有6条,包括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等。

记者注意到,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都是以往在各地的房地产市场曾经出现过的违法违规现象,都事关购房者切身利益。市住建部门根据平时掌握或者收集到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像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等,不仅侵害购房者利益,更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

按照要求,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专项行动的实施步骤分四步,8月底前为动员部署, 9月至10底为检查整改,11月份为双随机检查,12月份为总结督查。“此次专项行动,目标是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为抓手,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附:31条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投机炒房行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

2.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

7.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

8.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2.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7.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8.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

9.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10.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7.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6.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