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在苏州落户的一些实用信息

血色残阳的博客 2018-05-19 1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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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引进落户,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苏州人才引进落户,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迁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以上条件符合人才落户政策,可不参与积分管理,直接落户到房产名下或单位集体户。

  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苏州以房落户及投靠落户,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注意哦:  根据苏州市户政管理的答复: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是按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75平方米以上”的方式落户,可以通过“积分入户”或者其它方式落户。 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积分落户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含75㎡)且居住的为60分,75㎡以上的每增加25㎡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较低标准;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参加积分落户:市公安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即入户指标数),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向社会统一公布。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公安部门进行复查、在媒体进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

  获得准入卡的人,在60日内,带着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户口迁入后,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

苏州积分落户试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苏州积分落户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条  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 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需参加“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九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网站查询个人初步积分情况。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实际居住、居住的房屋存在群租现象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之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积分户籍准入卡。

第十三条  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已获得“积分户籍准入卡”的申请人,应在40天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申请地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较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10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较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注意哦:

(1)社保是累计加分的,每满一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2)五县市(吴江、昆山、常熟、太仓、张家港)缴纳的社保享受相应加分。

(3)补缴社保并且到账同样加分。

(4)申请人如有多个社保账户,五县市社保和工业园区社保会自动累计社保分数,其他各区不会累计,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需要申请人合并社保账户后才能获得相应积分。(例:若申请人同时拥有姑苏区和园区的社保,则不需要合并账户,若申请人同时拥有姑苏区和吴中区的社保,则需要合并账户)

     市积分办再次友情提示一下大家,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请务必在排名公示前保持参保状态,且居住证保持激活有效状态,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 m2(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较高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排名前列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排名前列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较高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较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较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较高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高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较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较高不超过60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10分,较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较高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较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较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较高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7.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较高不超过100分。

3.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较高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

得分标准:

1.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2.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环沪房姿势看狩坊博客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减分标准: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

3.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三)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

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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