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新中北家园(新中北家园)_房价_房型图_户型图_交通地铁_楼盘地址

搜狐焦点苏州站 2024-05-12 15: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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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北家园位于萧山区,是首个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安置房项目,也是萧山区体量最大的安置房项目。项目预计于10月份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新中北家园售楼处电话联系方式:400-878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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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北家园项目北接鸿宁路,东临利群河,南接通北路,西与盈一佳苑相邻,总用地面积近250亩,由 21 幢 30~33F 高层住宅、6幢配套用房及幼儿园组成,总建筑面积约65.48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用于盈丰街道征迁村民的回迁安置,极大地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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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是萧山区首个采用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的安置房项目,也是萧山区体量最大的EPC模式安置房项目。项目将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发包,无缝衔接各阶段施工工序,从而有效缩短工期,为全区探索多元化安置房建设发包模式提供了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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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项目承建方在保障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加班加点赶进度,风雨无阻抢工期,力争项目能够早日竣工,让征迁村民们早日住上新房。“室内外装饰装修、地下室管道铺设等配套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预计于10月份进入设备安装阶段。”项目承建方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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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统一这样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的审理重点与难点。离婚诉讼中分割房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房屋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概括来说,判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房屋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时,还需要考量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具体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从四个角度进行考量:第一,购买房屋时的婚姻状况;第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的情况;第三,房屋是否存在还贷情况;第四,房屋的登记情况。根据上述四个角度,结合具体司法案例,笔者将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分为以下29种情形。下文,将就这29种情形具体展开分析。

一、房屋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购买

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看,可以分为夫妻一方出资、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夫妻双方父母出资等情形。

 (一)夫妻一方出资

夫妻一方出资又可以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形。

1.婚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的性质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尽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一般不会按照通常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处理原则进行均分,而会考虑出资比例等现实情况进行分割。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进行判断。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出资

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1)双方分别支付部分首付款至房地产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2)一方将款项支付给签订合同一方,由签订合同一方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首付款。

如果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非登记方出资的性质应如何判断?实践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构成对房屋的共同出资。

在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下,即使非登记方证明自己存在出资行为,也无法主张就该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关系。

在第三种观点下,法院一般认为夫妻双方是在婚前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所共有。但对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观点。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其在买房时亦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

参考案例一: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裁判理由:对于涉案房屋产权性质,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结婚登记证,证明该房所有权人为上诉人本人,属于婚前取得,虽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13万元用于上诉人购买该房,但上诉人称此款是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为条件,被上诉人同意给付上诉人的,并且同意该房产权证办理在上诉人个人名下,该房属于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虽有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购房款13万元,但对该房产权归属约定不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属于上诉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上诉人的婚前财产,对于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购房款13万元应视为对上诉人的赠与。

参考案例二:

宋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鄂01民终2760号

裁判理由:案涉房产买卖合同虽以吴某个人名义签订,签订时间早于双方领证时间,现又登记于吴某名下,并不足以推定该房产为吴某个人婚前财产。首先,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双方互有较复杂的资金往来。其次,案涉房产的首付款仅小部分由吴某个人支付给开发商,其他均由宋某支付。吴某主张宋某支付的部分均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但无直接证据证实宋某在向第三方付款时明确作出对其个人赠与的意思。最后,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距双方结婚登记时间仅有一个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为结婚而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出资平均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婚前由夫妻双方出资购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父母出资

父母出资的情形,可以根据是一方父母还是双方父母出资,是部分出资还是全额出资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房产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婚前还贷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该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二、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一)一方出资

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其他情况下,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考虑到婚内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极高,一方婚内出资购买的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上海二中院熊燕法官在《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一文中即认为:“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无论登记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出资

房产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此观点)

如果房屋系夫妻双方出资,且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考量子女是否成年以及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定。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应查明当事人登记背后的真实意思,即夫妻双方是否有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意思。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二是人民法院基于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的解答中认为,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需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基于代持意思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夫妻有关房产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和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且夫妻二人有将房产部分赠与子女的真实意思,若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持此观点)

(三)父母出资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的情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2款修改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再区分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一律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己方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应考量出资方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能证明该出资系对子女双方的赠与的,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当然,由于另一方未对出资作出贡献,在离婚分割份额时会相应少分。

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房屋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只有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时,才能推定有赠与己方子女的意思;而在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作此推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如果房屋系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又因为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房屋系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见:《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如果房屋系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4.双方父母支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在双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某一方的意思的情况下,且考虑到家庭的伦理性特征,无论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1.房地产:

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作为物质存在形态的财产。它是由房产和地产两大部分组成。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作为物质载体的财产;所谓地产,是指以土地作为物质载体的财产。其特征有:(1)固定性;(2)永久性;(3)个别性;(4)保值性与增值性。

2.房地产业:

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出让、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3.三通一平:

是指建设前期的开发工作,指施工现场达到路通、水通、电通和场地平整。“三通”是把开发区红线以外的道路,给排水管道、供电线引入施工现场,“一平”是把施工现场的土地进行平整。

4.七通一平:

指大的开发区或重要的开发项目施工准备工作的要求。“七通”包括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通讯通、煤气通、热力通。“一平”是土地平整。

5.规划红线:

是对建设用地范围的标定,通常以用地角点的城市坐标或参照建筑物距离给定。

6.保障性住房:

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构成。

7.经济适用房:

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市政配套等费用,(其中包括免去土地出让金,削减了市政配套费用的50%,并且优先享受银行信贷,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并且规定了较低的固定利润率3%),故又称经济实用房。

8.政策性租赁住房:

某些地区也叫公共租赁房,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9.两限房:

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10.自住型商品房: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首次推出自住型商品房,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套型建筑面积以90㎡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

11.商品房分类:

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写字楼、商铺等;按楼层,可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12.低层建筑:

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建筑:指4-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建筑: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建筑:指10层至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超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或公共建筑。

13.住宅的耐久年限:

即住宅的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

14.会所:

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

15.塔楼:

以楼梯、电梯为核心所组成的住宅(一般为高层住宅)。

16.板楼:

由多个单元排列组成的住宅。

17.跃层:

一套住宅占有上、下两个楼层,上下层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有的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

18.复式:

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但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

19.错层:

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但没有完全分为两层。(适合大面积住宅,小户型会显得局促)

20.进深:

一间房屋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21.开间:

住宅的宽度,指一间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也叫面宽。

22.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3.层高:

房屋一层的高度。指下层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24.净高:

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25.建筑间距:

是指建筑之间应保持的合理距离。通常以日照间距来确定。即冬至正午时太阳光照经前幢房屋后檐至后幢房屋底楼窗台时两幢建筑之间的距离。确定标准:日照标准,住宅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连续1小时(冬至日)或连续2小时(大寒日)。

26.日照间距包括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27.日照间距系数:

按照日照标准确定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板楼正南正北1.6、倾斜20度以上1.4。

28.户型:

每户居室的数量和大小。户型比: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

29.房屋产权:

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指房产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30.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1.建筑物内层高低于2.2米的楼层不计建筑面积。

32.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33.公摊面积:

公共门厅、过道、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房、地下室、值班进警室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座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套和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4.封闭阳台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35.使用面积:

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俗称地毯面积。

36.使用率:

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使用率=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37.实用率:

也称得房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之比。(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38.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9.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40.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项目占地面积)

41.建筑覆盖率:

又称建筑密度,是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规划用地之比。(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42.人口毛密度=项目估算人数/项目占地面积(单位:人/公顷)

43.绿地率:

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之比。(绿化率=绿化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

44.五证及发证机关:

(1)《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局)、(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委)、(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委)、(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委)、(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建委)。

45.国有土地使用证:

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46.土地使用年限:

(1)住宅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文教、卫生、体育用地50年;(5)综合用地50年;(6)车库用地50年。

4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4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证件。

50.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51.住宅质量保证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质量保证文件。

52.住宅使用说明书: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使用的说明。

53.商品房预售:

可简单理解为房屋还未建成就预先出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前提为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一般在房屋竣工备案后4个月或者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时到期。

54.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前提是开发商已经取得该房屋“大产权证”。

55.房屋所有权:

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56.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凭证出售、出租房屋。产权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等,并配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各省市随之陆续启动了《不动产权证书》代替《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

57.初始登记:

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指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俗称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

58.转移登记:

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一手房买卖过程中是指将房屋所有权由开发商处过户到买房人名下,俗称办理小产权证。

59.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行,为城镇居民购买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也叫商业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在未取得产权证并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给买房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般要求买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以便及时办理抵押手续解除担保责任。

60.公积金贷款:

是政府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并需达到一定条件,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在未取得产权证并办理抵押手续前,由担保中心给买房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会要求买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以便及时办理抵押手续解除担保责任

61.购房人一般应缴纳哪几种税?主要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和契税。

62.契税: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一般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代收或办理产权证时直接交给税务机关。征收标准:普通住房(家庭唯一)为总房款的1.5%,其它为3%。从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

63.普通住房:

(国办发[2005]26号)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对普通住宅的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北京普通住房标准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年或没几年做一次调整,因此具体价格规定网上查询。

64.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08年11月1日以后对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原印花税为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签约时缴纳并贴在房屋买卖合同上;但是,开发商还需按上述标准缴纳并贴在合同上。此外,买房人在办理产权证时还需需交纳5元/证的印花税,贴在产权证上,此税大多在办理入住时由开发商提前代收。

6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俗称公共维修基金,住宅楼房的公共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初始登记(大产权证)时收取,有时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会代收。在08年1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总房款的2%缴纳;在08年2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六层及以下的住宅楼栋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楼栋缴存标准为200元/平方米。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基金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用。

66.中水:

指生活污水经过沉淀、过滤、消毒后,达到一定标准的水,可用于卫生间冲水、小区绿化灌溉、洗车等。

67.物业服务:

是指房屋产权人(又叫业主)或使用人(一般是住房的租赁者)通过合同或契约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依照市场经营方式,运用现代管理法技术,为使房屋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而对房屋本身及其业主和使用者进行的管理和服务。

68.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概述:

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其物业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保洁、保安、绿化及日常维护、养护、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69.物业服务的目标:

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使物业现有设备充分发挥其功能,提升物业的形象,使其保值、增值,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70.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构成:

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税费等。

71.地震烈度:

指地震时在某地点的震动强度。地震烈度分为1-12度,12度最强。北京市要求建筑采取8度设防指的就是8度的地震烈度。所谓烈度8度时的基本特征包括人行走困难、摇晃颠簸,建筑结构受损、中等破坏,干硬土出现裂缝。

72.按建筑的性质可分:

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指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指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73.按建筑的使用材料可分: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砖混结构:建筑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多用于六层以下民用建筑和小型工业厂房。

砖木结构: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钢筋混凝土: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如柱、梁、楼板用钢筋混凝土制成,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目前被大量采用。

钢结构:现在高科技技术,主要承重结构全部用钢材制成。主要用于超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工业建筑。

74.按照结构的承重方式分为:

(1)墙承重式建筑;(2)框架结构建筑,用梁、板、柱组成结构体系来承受荷载的建筑。此时,墙体只起到围护、分隔作用;(3)剪力墙结构建筑,由纵向、横向钢筋混凝土墙组成的结构承受荷载的建筑,此时的墙体不仅能抵抗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还对房屋起到围护和分隔作用;(4)大跨度建筑,横向跨越3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5)排架结构建筑。

75.按施工方法分:

装配式建筑、现浇式建筑和装配整体式建筑。

76.建筑物构成的主要部分:

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屋顶、楼梯、门窗等六大部分。

77.楼梯:

是楼房建筑中联系上下各层的垂直交通设施。

78.管道井:

建筑物中各类公用管线集中铺设的垂直井道。包括:通风井;强、弱电井;水、暖管井。

79.门的功能:

是交通出入、分割和联系内部与外部或室内空间,有的兼起通风和采光作用。

80.窗的功能:

是采光和通风,同时也能起到美化立面的效果。

81.地基:

建筑物下面直接承受建筑物重量的土层。

82.基础:

建筑物的最下端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分。

83.墙体:

是维护分割构件,同时也可以是承重构件。

84.墙体按其所处位置不同,分内墙和外墙。

内墙: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墙。

外墙:位于建筑物四周的墙。内墙的作用:分割房间。外墙的作用:是房屋的外维护结构,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作用。

85.横墙:

沿建筑物短轴布置的墙体。

山墙:横向外墙。

纵墙:沿长轴布置的墙体。

女儿墙:是下部墙身延伸至屋面以上的一段墙体

86.墙体按结构受力情况不同,分承重墙和非承重墙。

承重墙指不但承受自身重量,同时还承受屋顶及楼板传来的荷载的墙。

非承重墙指不承受上部荷载的墙,包括隔墙、填充墙和幕墙。

87.墙体按所用材料不同分为砖墙、石墙、砌块墙、混凝土墙等。

88.防潮层设置

位置为室内首层地面结构层的中部,一般用防水砂浆抹20毫米厚。设置防潮层的目的是防止地下的潮气沿基础墙上升使室内墙体受潮。

89.勒角:

外墙墙身下部靠近室外地坪的部分。勒角的作用:防止地面水,雨水的侵蚀及人为的磕碰破坏,起着保护墙面,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的作用同时也起美观装饰作用。

勒角经常采用抹水泥砂浆、贴面或加大墙厚的办法。

90.散水:

是靠近勒角下部的混凝土排水坡。散水的作用:迅速排出沿墙脚淌下的雨水,防止雨水直接进入墙下损害地基。

91.屋顶

是房屋上部的维护结构,同时又是承重结构。屋顶作用是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防止太阳辐射,保温隔热。

92.屋顶按排水坡度不同,分为坡屋顶和平屋顶。

93.地下室:

建筑物下部的空间。也是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地下室按使用性质分为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地下室。

94.普通地下室:

普通地下空间,一般按地下楼层进行设计。

95.人防地下室:

全称是人民防空地下掩体(室),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是为战时人员隐蔽而设计的,和平时期可作它用,产权归属国家,不能分摊。人防地下室应妥善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人员隐蔽与疏散,应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

96.地下室按埋入地下深度分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全地下室指地下室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一半者。半地下室指地下室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高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一半者。

97.踢脚:

是在内墙两侧的下部和室内楼地面交接处的构造。踢脚的目的防止扫地时污染墙面。一般应与楼地面材料一致。

98.伸缩缝:

解决由于不均匀的温度应力使过长的建筑物产生伸缩变形,一般常见于单元数较多的板楼中间。

99.从开启形式上窗分为平开窗、推拉窗、悬窗、固定窗。

悬窗分为水平旋转与垂直旋转两大类。

推拉窗分为左右推拉和上下推拉。

100.标高分为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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