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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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一、政策享受的条件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根据所在的城市不同分为三档:
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2、如果是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人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如果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人(含)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
※苏州工业园区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能由一方申请扣除,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四、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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