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盘门新村附近拆迁,最高补偿32885元/平

搜狐焦点苏州站 2024-07-30 17: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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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

近期,姑苏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公告,关于 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盘门新村西部)项目的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共计征收约 325户 ,其中住宅约311户 ,非居住14户 ,面积约2.5万平方米。

补偿金额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193元

(2)商业用房(南门路1477-1479号、盘门路81-83号)一层每平方米32885元;商业用房(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20553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822元

原文如下:

附件1:

万丰里地块综合改造(盘门新村西部)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盘门新村2幢、盘门新村4幢、盘门新村6幢、盘门新村8幢、盘门新村9幢、盘门新村10幢、盘门路81号至83号、盘门路1477号、盘门路1479号、南门路1493号、南门路1501、南门路1509号、清河浜98号、车库(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325户,其中住宅约311户,非居住14户,面积约2.5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偿金额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193元。

(2)商业用房(南门路1477-1479号、盘门路81-83号)一层每平方米32885元;

 商业用房(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20553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9822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车库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补偿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5.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2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7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7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2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2100元的,按21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8.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9.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7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65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0.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奖励。

11.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长江花园、金秋花园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五、居住保障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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